日前听闻,今年8月至11月4个月内,在磐南隧道路段接连发生了3起交通事故,造成了3死3伤的重大损失。就此,记者特地向交警部门了解了详细情况,并请交警部门对几起事故进行了分析,希望广大驾驶员们能够引以为戒。
案件一
案件回顾:
2012年8月26日14时20分许,任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根溪驶往双溪口方向,途经东仙线44KM+830M(东仙线与安大线交接处)路段时,与吴某驾驶的从东仙线自东往西横过道路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吴某和电动车乘坐人吴某某、陈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件分析:
在本起事故中,任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吴某驾驶违反规定载人的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未注意观察路上车辆情况。任某、吴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五十条第六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案件二
案件回顾:
2012年11月16日8时20分许,胥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墨林方向驶往磐南隧道方向,途经东仙线44KM+750M(出隧道后,由东仙线左转进入九峰路连接线处)磐南隧道东口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历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厉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件分析:
在本起事故中,胥某驾驶机动车在上道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遇到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厉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在上道路行驶时未按交通标线通行。胥某、厉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案件三
案件回顾:
2012年11月26日19时20分许,陈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双溪口方向驶往根溪方向,途经东仙线44KM+430M磐南隧道路段(磐南隧道内部)时,与同向由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葛某、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卢某受伤,葛某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件分析:
陈某驾驶车辆在夜间途经隧道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注意观察路上车辆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交警提醒
与大多数的交通事故一样,三起事故都是由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车速过快,遇到紧急情况时来不及制动,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行车途中一定要严格按照限速标准控制车速。同时,交警再次强调,磐南隧道以及出隧道后直到治安岗亭的路段都是限速50km/h的。
三起事故中都存在着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对道路上交通状况观察不到位的情况。磐南隧道路段路况比较复杂,隧道内部是曲线,观察范围有限;东仙线出隧道东口左转进入九峰路的连接线本身就是一个较大坡度的斜坡,对向行驶的车辆在交界处不容易观察到对方;交叉路口本就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在磐南隧道路段行驶时,广大驾驶员一定要减速通行,在仔细观察、确认没有隐患的前提下安全行驶。
每一次事故都是一个血淋淋的教训,每一次事故伤害的都是两个以上的家庭。广大驾驶员朋友们,请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牢记于心。或许,远方有亲人朋友正在等待,但他们等待的是你的安全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