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恶意欠薪可入刑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关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今后,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到两万元以上的,或者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3到10万元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然没有支付的,就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对于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在立案前、提起公诉前、一审判决前支付劳动报酬并赔偿相应损失的,都可以得到从宽处理,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尽快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
该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