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县决定自2013年起,每年按全县总人口人均不低于3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并列入县财政预算。此举旨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导致的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临时救助的标准为: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的,一般给予低保标准3至6个月的临时救助金,但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等人身意外伤害的,一般给予低保标准6至9个月的临时救助金,但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因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一般给予低保标准4个月的临时救助金,但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除临时救助外,还可申请慈善救助、社会帮扶等其它渠道救助。
据悉,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留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临时救助以现金形式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形式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