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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有“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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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且常常受到丈夫的殴打、威胁、跟踪、骚扰。近日,忍无可忍的刘女士来到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与丈夫离婚,同时,还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要求法院作出保护其人身安全的裁定,使其免受丈夫的骚扰、殴打。法院经审查于当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刘女士的丈夫殴打、威胁、跟踪、骚扰刘女士。

  当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大多数会选择逃避。“有些家暴案件的受害人压根不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回事,起诉离婚后到处躲藏。”然而,自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却给饱受家暴之苦一族带来了福音。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这是我国法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首次明确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怎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时,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指印等方式确认。保护令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可以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其他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内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或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如果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违反裁定的内容,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提起刑事自诉。

 
编辑:陈兆贤   孔海燕 作者: 陈恒辉 来源: 磐安新闻网  2013-03-01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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