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有效管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近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开展了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与培训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预防性的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患有上述疾病治愈后,需恢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应当重新办理健康证明。
此外,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场所应当出示健康证明,方便消费者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