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新闻网
浙新办[2006]51号 浙ICP备07000304号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在线投稿
首 页|新闻中心|专题报道|民声在线|磐安视频|磐安旅游|理论园地|海螺评论|大盘山文学|生活频道|政务公告|磐安摄影|浙江网联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公公与婆婆离 儿子和儿媳离 几天后 公公儿媳结婚了
www.panews.cn 磐安新闻网 

  浙江在线05月29日讯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上王村的一户家庭,先是公公与婆婆离婚,儿子与儿媳离婚,几天后,公公又娶了儿媳。这一系列荒唐举动,为的就是把儿媳与孙女的户口迁入本村,多分得上百万的拆迁款。

  然而,假的婚结成了,户口却没迁成。一家人将宁波高新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称对方行政不作为。今年3月21日,江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公和儿媳妇方面的诉讼。

  这家人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

  昨天,这起案件彻底了结——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原判。也就是说,这一家人假结婚、迁户口,只为多分拆迁款的希望,彻底落空了。

  假结婚后没迁成户口

  一家人状告公安不作为

  去年7月,高新区梅墟街道上王村公布了土地征用公告。只有老陈一人是上王村农民户口的陈家,动起了“脑筋”。

  老伴和儿子都是非农户口,不能居转农,只有同为农民户口的儿媳妇赖某和孙女小陈,才能迁入上王村。为了多分拆迁款,陈家人想出了一套荒唐的办法——

  先是儿子和儿媳离婚,接着老陈和老伴也离婚,最后身为公公的老陈与儿媳赖某结婚。

  陈家人认为,这样一来,老陈就能以“夫妻投靠”的名义,将赖某和孙女小陈的户口迁入上王村了。

  按照规定,如果上王村村委会不同意,高新区公安局就没法给他们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村里人对陈家意见都很大,认为他们就是用假结婚来骗取拆迁款,村委会没给陈家开同意迁入户口的证明材料,公安自然也不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事情就这么卡住了。

  思来想去,老陈以一家三口的名义,把高新区公安分局告上了法院。

  法律未规定公公和儿媳不能结婚

  应当给我们办理迁户手续

  5月16日,宁波中院二审开庭,但没有当庭判决。

  陈家在庭审中认为,儿媳赖某和孙女小陈的户籍迁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高新区公安分局迟迟不给办户口迁移手续,属行政不作为。

  代理律师称,根据我国的户口登记法律,公安机关对户口迁移有事实审查的义务,村集体组织对农村户籍登记只是一个协助义务,是公安户籍管辖权的延伸,公安机关不能因村组织不开证明就不给办迁户手续。

  至于村民们指责公公和媳妇“假结婚”一事,律师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公和媳妇不能结婚,婚姻是自由的,他们也领出了结婚证。这也许涉及到社会伦理道德,但却不属于法律问题。

  公公笔录中承认是假结婚

  且公安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原告方说得头头是道,被告高新区公安分局的态度也很明确。公安方面的代理律师认为,老陈和赖某原本是公媳关系,两人假结婚的行为是一种不应被社会接受和容忍的行为。

  高新区公安分局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户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上王村村委会以不合社会公德及伦理规范为由,拒绝给老陈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分局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通知老陈需要补充材料,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另外,分局出示了老陈曾作的笔录,上面有如下记录:

  “我与赖××结婚,按照国家政策,赖××和我孙女小陈的户口就可以随我迁入上王村”;

  “我和赖××结婚了,其实我也是没有办法”。

  这份笔录,证明了老陈和赖某的婚姻并非真实自愿,而是为了多分拆迁款进行的假结婚。

  “假结婚不合理却合法”一说

  站不住脚,维持原判

  昨天,宁波中院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宁波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的规定以及广泛执行的惯例,申请农业户口迁移,应当提交申请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材料。

  老陈申请原儿媳赖某及其女户口迁移时,没有提交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高新区公安分局据此告知其需补齐上述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给陈某,实质是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陈某提出的户口迁移申请,符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据此,宁波中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法官还提到,公公儿媳方律师提出的“两人假结婚不合理却合法”一说,看似有理,实际上却是站不住脚的。

  法官认为,法律的重要准则,便是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老陈与赖某“结婚”后,仍与老伴住在一起,赖某也仍与老陈的儿子住在一起,两人明显是假结婚。这种虚构婚姻事实,以获取金钱利益的行为,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是对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肆意践踏,任其发展则有可能使传统道德逐步沦丧。

  另外,两人的婚姻看似符合婚姻法,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却可能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两人的婚姻看似符合婚姻法,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却可能构成诈骗罪。

 
编辑:陈兆贤   孔海燕 作者: 来源: 浙江在线  2013-05-29 09:53
相关新闻

图片新闻 更多>>>
新闻导读 更多>>>
·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决定召开十九届五中全会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 看着看着就哭了,这里的每一个瞬间都刻骨铭心
· 联播+丨践行多边主义 习近平为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 习主席“四新”建议新在哪儿?
· 为“重要窗口”添最靓风景——鄞州奋力推进全域全面高质量发展纪事
· 龙游充分挖掘乡村生态潜力 变“输血”为“造血”:老廖的奔富“三部曲”
· 一战结束百年 美欧关系再临考验
· 美国宣布重启对伊朗能源和银行等领域制裁
· 4年来首次 俄宣布制裁乌克兰数百个人、实体
· 第63届贝尔格莱德国际书展开幕
· 土耳其将在叙利亚境内展开新一轮军事行动
· 叙利亚局势四方峰会呼吁在叙全面停火
· 推进儿童之家建设
· 在建设“重要窗口”中彰显更大担当 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熊建平来磐开展“三服务”活动
· 金艳调研应急管理工作时要求 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提高应急实战水平
· 牢记总书记嘱托 建设重要窗口┃穷山村成为旅游村 ——从灵江源村的蝶变感悟“两山”理念的真理力量
· 决战决胜 奋斗有我·优秀“磐管家”┃施凯强:用心用情“三服务” 做好企业贴心人
· 确保高水平全面小康路上“一个都不少”
· 加压奋进 磐安2019
·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 【特刊】和美乡村 身心两安
· 【专题】“一把手”谈乡村振兴
· 【专题】第十二届中国·磐安中药材博览会
· 【专题】我们这样抓落实
· 壮丽70年 奋斗新时代
· 【专题】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 扫黑除恶
磐安县新闻传媒中心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平台支持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加盟单位
浙新办[2006]51号 浙ICP备07000304号 广告许可证33072740000002
磐安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

磐安新闻网简介 |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