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出台《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从2012年12月1日起,对我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财政补贴政策。
据调查,在我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税负有所增加。为了有效平衡试点企业税负,顺利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我县出台了“营改增”财政补贴政策。
此次财政补贴的对象,主要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规定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缴纳的营业税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可以根据税制改革前后税收负担比较,税负增加的,可向县国税局书面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将按照“企业据实申请、国地税分工审核、财政按季预拨、年终据实结算”的方式拨付财政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