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晚间,尚湖镇马某在花溪非法捕捉石蛙20余只,被大盘山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发现。因其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于7月10日被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警方提醒大家:请勿滥捕蛇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