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傅某等10名购房者在县人民法院领取了51万余元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据悉,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在我县尚属首次。
2010年,傅某等购房者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2年3月31日前。结果开发商却不能如期交付房屋,傅某等遂将开发商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县人民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迅速对涉案标的采取了保全措施。判决生效后,马上采取执行措施,扣划了开发商的银行存款,第二天就把51万余元执行款发放给10名购房者,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受到当事人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