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县境内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水环境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取砂、洗砂、制砂、采石、轧石等专项整治行动。
一、设立“禁砂区”
下列区域为禁砂区,禁止取砂、洗砂、制砂、采石、轧石等行业的区域。
(一)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不允许采制砂及相关行业规划必须避让的区域。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公益林区、森林公园、珍贵树林、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所在地、军事要地以及重要饮用水源地及周边地区。
(二)村镇规划区周边300至500米内,距离学校、医院、居民区等敏感点300米范围内。主要河道两岸边界300米区域内、其它支流100米内。
(三)干线道路可视范围内。主要包括县域内高速公路、省道和重要旅游线路沿线等。
(四)其它不宜取砂、洗砂、制砂、采石的区域。
二、整治办法
(一)现址符合要求的采制砂企业或加工点,按规定整治到位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现址不符合要求的采制砂企业或加工点,依法予以取缔或搬迁。
三、企业准入
(一)新设立的采砂、取砂、制砂企业,根据“禁砂区”范围和取砂、洗砂、制砂数量控制规划,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许可后方可落地动工。
(二)因县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民生工程等需要自给砂石的企业在符合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报县水环境整治办同意后可暂时保留或新增,建设工程结束后立即关停。
希望广大取砂、洗砂、制砂、采石、轧石企业或加工点顾全大局,认清形势,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取砂洗砂制砂专项整治工作。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整治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如有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县政府举报。举报电话:84654026。
201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