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华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和质监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我市执行国家机动车相应阶段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进一步升级我市部分车型尾气排放标准,也是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
《通告》明确,在发布之日前,重型压燃式、重型点燃式(除气体点燃式)国Ⅲ车型新车购买合同已签订或在用车转出手续已办毕的机动车车主,须在8月3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登记手续,否则此类车辆将不予注册和转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