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政府出台《磐安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并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指出,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整合后称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遵循“城乡统筹、全面覆盖、多方筹资、合理分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县级统筹、属地管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政府补助和个人缴纳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其中,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以及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据了解,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县内乡镇卫生院、县第二人民医院起付线300元,县中医院、磐安骨伤医院、磐安安康精神病医院起付线500元,县人民医院起付线700元,县外医院起付线1200元。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县内乡镇卫生院、县第二人民医院报销90%,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磐安骨伤医院、磐安安康精神病医院报销75%。县外定点医院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50%,县外非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40%。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县中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安康精神病医院、县内乡镇卫生院报销30%;县人民医院、县妇保院、骨伤医院报销20%,其中中草药医疗费用报销30%。县内一般诊疗费乡镇卫生院为每门诊10元/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巡回医疗服务点每门诊5元/人,县级公立医院每门诊10元/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0%。住院床位费县内及周边县市医院每天限报15元,省、市级医院每天限报30元,超支部分由患者自付。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同时,参保人员健康体检两年一轮,其中中小学生、儿童及60岁以上老人每年体检一次,体检项目、经费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经费在统筹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