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陶宝东)日前,磐安县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整合成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磐安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政府补助和个人缴纳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其中,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以及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县财政解决。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乡镇卫生院起付线300元,县中医院、骨伤医院、安康医院起付线500元,县人民医院起付线700元,县外医院起付线1200元。起付线以上住院医疗费用,乡镇卫生院报销90%,县级医院报销75%,县外定点医院报销50%,县外非定点医院报销40%。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等8类重大疾病县外住院报销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癌症、尿毒症、糖尿病、肺结核、肝硬化腹水、重性精神病等特殊病种,在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就诊的门诊医药费年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予以报销。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同时,参保人员健康体检两年一轮,其中中小学生、儿童及60岁以上老人每年体检一次,经费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设立由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监督组织,定期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