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金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我县将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环保检验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两种。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未达到此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环保检验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同,环保检验标志的核发、换发和补发均为免费。
目前,要求达标排放的新购机动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免予环保检验,车主凭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材料领取环保检验标志。其他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到环保检测机构进行环保检测合格后,凭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材料领取相应环保检验标志。经环保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经维修后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按程序核发环保检验标志。
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未取得有效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