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扶贫办举办了村级资金互助会培训班,并对已运行的25家村级资金互助会逐家进行检查指导。
我县自2009年开展村级资金互助会试点以来,村资金互助会在缓解农民融资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农民欢迎。但在试点中也发现,部分村互助会财务管理混乱,运行风险加大。为此,县扶贫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下发《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资金互助会财务管理的通知》,要求从规范互助会财务核算、严格互助会资金管理、确保互助会阳光监管入手,促进我县村级资金互助会健康发展。
规范互助会财务核算。按“五统一”要求进行管理:统一记帐方法;统一会计科目(包括明细帐科目);统一帐据;统一记帐时间,原则上每年6月、12月记二次帐,股金额40万元以上、财务往来较多的互助会要求每季度记一次帐;统一会员借还款结算方式,会员借还款一般应通过银行存款结算。
严格互助会资金管理。加强互助会票据管理,所有支出凭证须经互助会主任签字,收款单、付款单、现金支票由会计填写,提取现金应经主任同意并签字,收款单必须出纳盖章才能有效。加强互助会管理费用和股金分红管理,树立勤俭办会意识,严格按上级互助会管理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使用资金占用费,互助会日常管理费用和管理人员误工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借款占用费收入的30%,互助会股金分红不得超过30%。加强互助会借款额度和利率管理,互助会会员借款额统一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
确保互助会阳光监管。认真履行内部监督,互助会年终分配、工作人员工资、股金分红方案等在报县扶贫办审批前,须先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年终分配、互助会工作人员工资、股金分红等情况要在1月底前如实向会员和村民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监督。自觉接受上级监督,各资金互助会要及时向县扶贫办报送借贷和财务等有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