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日下午,尚湖镇农家湖口村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村民,在家喝过酒后用打火机将同村4户农户放在家门前的柴堆点燃,所幸被人及时发现扑灭,后来该村民在其儿子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月21日,金华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过鉴定,确认该村民系酒精所致的精神病性障碍,属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县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强制医疗意见书进行审查,并及时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后经法院决定对该村民实行强制医疗,该村民成为今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县首例适用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
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俗称“武疯子”,这些人的病情一般都较为严重,他们的家属或监护人不具备看管条件,又无力承担高额的治疗费用,因得不到有效治疗和应有的关爱,精神病人随时可能成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定时炸弹”。
为了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充分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明确了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决定程序、解除程序,在审理程序中设置了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精神病人作为特殊群体,需要全社会的人共同关注,大家携起手来努力去关爱他们,让社会更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