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规定———
“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商品宣传和商业活动
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为了做好该法的宣传,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新《商标法》的立法意图,更好地保护企业商标,避免新《商标法》实施后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最近,县工商局对近几年通过司法认定的11家企业13只商标送达行政指导建议书,要求企业尽早组织内部管理人员,特别是营销、生产等部门员工学习新《商标法》,熟悉有关规定,正确理解新《商标法》中关于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市场推广的规定,最大限度降低新《商标法》实施后对企业的影响,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确保2014年5月1日之前所有涉及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不再出现“驰名商标”字样,并运用新《商标法》,做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合法、合规使用注册商标,加强商标管理。
工商部门要求商标持有者和广大消费者及时发现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维护合法权益。对违规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工商部门将一律处以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