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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被征地农民可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www.panews.cn 磐安新闻网 来源: 金华日报  2013-12-03 09:18

  (通讯员杨军)日前,磐安县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制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凡参加该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费的,从申请转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申请补缴时上年度该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费比例按当月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确定。同时,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政府转保补助4000元,可用于抵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抵缴后尚有余额的,余额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遗属困难补助及其他各类养老保障待遇。重复享受的,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扣回。

 
作者:       编辑: 陈兆贤   孔海燕   初审: 陈兆贤   终审: 孔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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