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本报刊登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后有何福利?》一文中关于两种政策的部分表述不明确,易造成误解。为此,记者再次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作了了解。
该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第一,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企业人员享受退休待遇,具体规定可向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咨询。第二,工作人员提出解聘的,除聘用单位未支付报酬或非法手段强迫工作之外,单位一般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聘用单位提出解聘的,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在聘用单位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按1年计算。第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解聘人员如重新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不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解聘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第四,工作期间缴纳过失业保险的,解聘后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可咨询就业处失业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