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显提升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比例
提倡和鼓励村党组织书记自荐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户籍人口300人以下的村、村委会主任无合适人选的村、村党组织书记驾驭全局能力较强的村,要实行书记主任“一肩挑”。
二、村干部任职资格“五不得、八不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荐提名为村级组织候选人或参与自荐:①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②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③涉黑涉恶处理未满3年的;④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⑤丧失行为能力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推荐提名为村级组织候选人或参与自荐:①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未终结的;②参与组织或煽动群众闹事、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③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且未承诺限期纠错的;④三年内有“黄、赌、毒”和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的;⑤长期在外或身体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⑥不支持、阻碍县乡重点工程和村集体事业的;⑦在届末双述双评中被评为不称职的;⑧党员五星管理中,星级评定为二星及以下的。
三、认定贿选的“九条标准”
《浙江省防范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贿选行为暂行办法》明确了九种贿选行为:①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实物等进行拉票的;②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③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④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⑤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⑥以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⑦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⑧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⑨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的。
四、换届纪律“十严禁”
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和社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严禁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严禁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参与或指使他人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严禁采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严禁以送钱物等形式,在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严禁对选举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滥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等行为;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严禁换届后不移交印章、账本、档案和有关事务;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