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城区停车压力,提高停车位的周转率,使公共资源更好地为公众服务,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决定从2013年12月26日起在海螺街、中街部分路段停车收费基础上新增城区部分街道、停车场公共停车位实行有偿使用,并对停车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停车收费范围
海螺街(东起电视台门口,西至花台山宾馆门口)
中街南段(南街口至海螺街)
东溪街(东起东溪桥,西至烈士纪念碑)
月山路(东起市口环岛,西至月山路与壶厅一路交叉口)
螺山路(南起人民医院门口,北至三角区)
老酒厂停车场
上述车位原则上不允许大型车辆停放,没有施划停车泊位地段禁止任何车辆停放。
二、收费方式
1.收费时段:停车场不分昼夜,24小时计费,其它街道为7:30—21:00。
2.收费标准:30分钟均为免费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车时间开始计费。
街道停车收费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第一个30分钟收费1元/辆.次,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第二个30分钟以后为每30分钟3元,以此类推,每辆每天收费最高不超过40元;
老酒厂停车场收费以每小时为计费单位,超过免费停车时间后的第一个小时,收费1元/辆.次,第二小时以后为2元/辆.次,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辆每天收费最高不超过20元。
因特殊情况,大型车辆需在收费路段及停车场停放的,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三、有关要求
希望广大公众自觉遵守本公告规定,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开展停车收费工作,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将依法加大对车辆乱停乱放及不服从管理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良好的城区交通秩序环境。
磐安县公安局
磐安县建设局
磐安县物价局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