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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社保局局长陈建军就《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答记者问
www.panews.cn 磐安新闻网 来源: 磐安新闻网  2013-12-30 08:38

  我县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磐政办[2013]108号文件)政策,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建军局长就广大读者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政策完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建立资金筹集标准与保障待遇调整同步机制;三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制,概括地说,就是被征地农民可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被征地农民转保,下同)、提高我县被征地农民保障待遇。

  问:被征地农民转保资格是什么?

  答:凡是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只要本人愿意,均可转保。如未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则首先要按规定条件、程序办理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手续,再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问:被征地农民转保补缴年限怎样计算?

  答:以法定退休年龄为上限,向前推算,确定需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某被征地转保人员,男,2014年6月为59周岁,则需一次性补缴14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再按规定标准缴纳1年养老保险费,60周岁就可办理、次月起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问:被征地农民转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被征地农民转保缴费基数按申请补缴时上年度我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费比例按当月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确定。按2013年标准,每月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为306元,年缴费金额3672元。因此,在2014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转保人员,每位扣除政府转保补助4000元后,需一次性补缴15年大致费用:女50至60周岁及男60周岁的,约51080元;61至69周岁的,约在48326元至26294元之间;70周岁及以上的,约23540元。

  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以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结算年度,从2014年7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转保缴费需按新的标准金额缴纳。

  问:被征地农民转保可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是如何计算的?

  答: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如:60周岁,按2013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费用为55080元,扣除政府转保补贴4000元,转保后大致需补缴51080元。而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2013年缴费标准,扣除政府转保补贴4000元,转保后一次性补缴15年大致费用23540元。

  问:被征地农民转保,除有政府补助外,还有可抵扣缴费额的吗?

  答:被征地农民转保除政府补助每人4000元可抵扣缴费额外,如有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也可抵扣缴费额。

  问:被征地农民转保享受待遇怎样?

  答:2013年12月31日(含)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现在政策标准,女50周岁、男60周岁及以上办理转保人员,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000多元。如:某女被征地农民转保人员,2013年12月已达50周岁,按2013年缴费标准,转保后一次性补缴15年费用大致为51080元,则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006.3元。

  问:被征地农民转保享受待遇何时可享受?

  答:①2013年12月31日(含)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转保人员:于2014年5月20日前在转保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审核同意,6月25日前足额缴费的,从2014年1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保、足额缴费的被征地人员,待缴费到账后的次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②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转保人员,按①条规定的时间申请转保、足额缴费的,从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保、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被征地人员,待缴费到账后的次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③2014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问:被征地农民转保不能重复享受待遇是指哪些?

  答:被征地农民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遗属困难补助等各类养老保障待遇。如发现重复享受,其各项待遇从职工养老待遇中扣回,分别划入相关基金专户,并进行账户处理。

  问: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被征地农民不转保,从2014年1月起,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不缴费与缴费人员,每月待遇都有提高,如:65周岁(含)以上不缴费参保人员,月基础保障金从70元提高到130元,月增资60元。今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调整将随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

  被征地农民办理转保享受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对重复享受的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将按规定扣回。

  问:被征地农民转保什么时候开始办理?

  答:在2014年6月30日(含)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转保人员,务必于2014年5月20日前办好审批同意转保手续、 6月25日前足额缴费,否则将影响及时享受待遇。

  问:被征地农民转保怎样办理?

  答:为了方便群众办事,我们将采取“二签字、一核定”办法进行办理,即:转保本人持身份证,到户口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或乡镇劳动保障员处进行二签字:在《磐安县××乡(镇)××村(社区)被征地人员花名册》上签字确认是否转保;如同意转保,在已打印好的《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和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本人一份,县社保中心一份)上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一核定:乡镇劳动保障员在《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和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内审核、签字盖章,确定转保,再上报县社保中心审核。

  问:被征地农民转保怎样办理缴费?

  答:① 2014年6月30日(含)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转保人员,在《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和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审批同意后的20天起至35天内,携带已经乡镇审核同意盖章的《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和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及时到农村信用社或县工行各网点缴费。缴费后以开具的《现金缴款单》作为缴费依据。

  ②2014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转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和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与自己选定的银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信用社、邮政)签订扣款协议,在扣款账户中足额存入一次性补缴年限费用,以后每月正常缴费额应及时存足,每月10日前由地税按规定扣款。一直缴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到县社保中心退管科办理退休手续。

  问:待遇如何发到被征地农民转保人员手中?

  答:待遇发放至转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存折中。如没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存折的,发放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存折内。均无上述存折的,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邮政储蓄新开账户,由开户银行将有待遇存折送至本人。

  问:未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参保范围、征用面积、核定参保人数、参保对象按磐政[2007]72号、磐政办[2008]45号文件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由本人申请,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审查,经所在乡镇政府和国土中心所联合审核并进行公示后,报县国土资源局核准,再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时需带的材料:《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一份,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特殊原因“农转非”人员需增加一份《磐安县特殊原因“农转非”人员审核表》。

2013年12月27日

 
作者:       编辑: 陈兆贤   孔海燕   初审: 陈兆贤   终审: 孔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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