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从县妇幼保健院获悉,今年1月1日起,我县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不变。新版出生证明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字样,并加强防伪功能。由原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底。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材料,被称为“人生第一证”。领证人原则上要求是新生儿母亲,并且在婴儿出生30日内领取。领证地点是县妇幼保健院儿保科。出生30日后1年内首次申领的,应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的情况说明;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的,还应提交当事人亲子鉴定证明。同时,要求婴儿姓名使用规范汉字,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