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卢某非法行医罪进行公开审理,判处卢某罚金3万元,并没收作案工具和非法所得2万元。
卢某是新渥镇人,他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在新渥镇集市摆摊为病人提供拔牙、镶牙、补牙等医疗服务。2007年6月18日和2008年10月31日,卢某某先后两次被县卫生局行政处罚。2013年10月9日,卢某再次在新渥镇药市路设摊从事非法牙科诊疗活动,被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明知非法行医会危害患者生命安全,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二次行政处罚后,仍无证行医,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指出,卢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牙科诊疗活动,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卢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退出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