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食安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从五个方面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县级监管部门指导,以镇乡、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办厨师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质量责任人,各镇乡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对辖区内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
强化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必须纳入申报备案管理范围。集体聚餐举办者应在活动举办前3日将承办厨师、菜单、举办地点、参加人数等内容向本村食品安全责任网格管理员报告,并填写农村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村网格管理员应于接到报告当日向镇乡食品安全监管员报告。镇乡食品安全监管员应及时做好备案受理工作,并于聚餐活动举办前1-2天做好现场审查指导工作。就餐人数达300人以上的,镇乡食品安全监管员应在聚餐活动举办前2天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严格食品安全审查制度。审查重点为聚餐加工场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承办聚餐厨师是否持有效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饮用水是否达到卫生要求,餐饮具是否清洗消毒,食品原料采购是否规范等。
此外,《通知》要求各镇乡及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发生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要及时报告。并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