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消费者更有力量、更有尊严
新《消法》将于3月15日实施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今年3月15日开始实施。新《消法》将给消费者带来怎样的“利好”?
据县工商局局长、消保委主任张标量介绍,新《消法》针对消费维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修改调整,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让消费者更有力量、更有尊严,主要凸显七大亮点:
引入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可享受“7天后悔权”。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新《消法》还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明确定位网购平台的责任。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
引进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增加了广告代言人的连带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了公益诉讼。新《消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受害的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加大了行政处罚和惩罚性赔偿力度。工商部门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来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瑕疵,经营者若不能证明商品没有瑕疵就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