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自今年4月1日起,我省将调高环保排污费征收标准。此举旨在促进企业治污减排,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环境保护,积极推进“五水共治”。
征收标准上调后,水、大气污染物中除重金属因子(铅、汞、铬、镉、砷)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7元、0.6元调整为1.4元、1.2元;水、大气污染物中五类重金属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7元、0.6元统一调整为1.8元;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