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伟、吴勇、石小峰(化名)、杨宏庆四名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四被告人均系聋哑人,2013年10月30日上午,从金华窜到磐安准备实施盗窃作案。当四人行至安文镇北街一家销售体育彩票店时,发现店内只有女店主一个人,于是便按照事先分工,由张伟站在店外接应,杨宏庆故意进入店里搬出一条凳子往外走,店主见状连忙追出店外,这时吴勇、石小峰趁机进入店内盗得现金15600元,杨宏庆看见同伙离开该店后遂将凳子还给店主,而后四人同乘一辆出租车逃到安文镇台口检查站时被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宏庆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石小峰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分别判处张伟、吴勇有期徒刑七个月,石小峰拘役六个月,杨宏庆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本案至少可以给我们两个方面的启示:一是残疾人虽然在身体上有缺陷,但不能以此为幌子去从事盗窃、诈骗这些缺德事,而是要做到身残志不残,以坚强的意志去赢得社会更多人对自己的关爱;二是对于做生意的经营户来说,碰到类似非正常的情况要多留个心眼,平时不要把太多的现金放在店内,避免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