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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不等于不执行
小陈与小凌就没搞明白这点,期间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现已被法院撤销缓刑,立即执行原判
www.panews.cn 磐安新闻网 来源: 磐安新闻网  2014-04-02 19:54

  由于对法律的盲目与无知,罪犯小陈与小凌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近日,县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两人撤销缓刑,立即执行原判。

  小陈,男,1985年出生,2012年11月7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从2013年2月起到2014年2月止,小陈缓刑期间先后四次受到县司法局警告处分,并无故不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也不进行限期整改。

  小凌,男,1985年出生,2012年11月19日以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缓刑三年,但缓刑期间小凌定位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并与社区矫正机构失去联系,社区矫正机构到小凌居住地,通过其朋友进行追查,并向公安机关发送协查函,但始终无法查找到小凌本人,现小凌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

  小陈在法庭上表示十分后悔,他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我以为缓刑就是不用执行了,希望法院再给我一次机会。”

  链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作者:  记者 张棣 通讯员 王军伟      编辑: 陈兆贤   孔海燕   初审: 陈兆贤   终审: 孔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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