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法律的盲目与无知,罪犯小陈与小凌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近日,县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两人撤销缓刑,立即执行原判。
小陈,男,1985年出生,2012年11月7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从2013年2月起到2014年2月止,小陈缓刑期间先后四次受到县司法局警告处分,并无故不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也不进行限期整改。
小凌,男,1985年出生,2012年11月19日以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缓刑三年,但缓刑期间小凌定位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并与社区矫正机构失去联系,社区矫正机构到小凌居住地,通过其朋友进行追查,并向公安机关发送协查函,但始终无法查找到小凌本人,现小凌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
小陈在法庭上表示十分后悔,他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我以为缓刑就是不用执行了,希望法院再给我一次机会。”
链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