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关于发布林区禁火令的公告
〔2014〕2号
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纪念祖先的节日,受传统习俗影响,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焚烧香纸较为集中。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清明期间我县以晴好天气为主,森林火险等级高,森林消防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之规定,特发布林区禁火令。
一、时间从2014年4月2日起至4月10日止,在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禁止烧炭、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烧荒、炼山、烧烤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提倡文明祭祖、鲜花祭祖、无烟祭祖,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
二、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三、违反本《禁火令》的,实行“四个从严”:即发现焚香、烧纸、放鞭炮、点蜡烛等违规行为的,一律作收缴处理;发现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明火上坟祭祖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对乡镇领导、村主要干部、联村干部、护林员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执行不力、缺岗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一律从严追究责任;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四、在禁火期间,各乡镇、职能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广大干部群众要自觉服从配合禁火检查管理。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本禁火令适用于全县所有林区。森林火灾报警举报全天候值守,报警电话:12119或84662328。
磐安县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