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起,《磐安县食品安全黑名单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据了解,存在13种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将进入“黑名单”,如: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用非食品原料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变质、掺假掺杂伪劣食品,或者经营、销售明知是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以及经营、销售变质、过期食品12个月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其他产品标志,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恶劣影响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四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