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两名贵州籍男子因到山上捕鸟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5月1日,贵州籍男子兰某伙同其弟弟从永康乘车到磐安城区公路边山上用自带的网和学鸟叫的方式进行捕鸟,下午下山返回时被根溪治安岗亭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法也作了规定:禁止使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地弓、排铳、粘网、大铁铗、大吊套等工具和掏窝、挖洞、火攻、电击、烟熏、夜间照明行猎等方法进行狩猎。
据了解,自2013年起,我县已查处非法狩猎刑事案件1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