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日前出台《磐安县农村集体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农村集体公共用房安全管理,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管理办法》指出,农村集体公共用房实行“村级主体、乡镇主管、部门督导”的管理制度,实行“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安全责任制度。农村集体公共用房安全管理责任由村级组织和使用者共同承担。村级组织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规范的动态管理档案,定期对农村集体公共房屋进行检查维护,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做好排险解危工作。村级组织负责农村集体公共用房管理、修缮、拆除等工作,所需经费由村承担为主,县、乡酌情给予补助。农村集体公共用房用于举办1000人及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由主办者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农村集体公共用房建设需按规定办理规划勘测、立项审批、设计会审、招标投标、质量监理、竣工验收等法定手续。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新建农村集体公共用房;未按规定程序建设的,一律不得验收、不予补助、不许投入使用。
对违反《管理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按职责分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