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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十条”为我提供了转型机会
www.panews.cn 磐安新闻网 来源: 人民网  2014-08-08 15:20

  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共十条。当日,人民网发表题为《加强管理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的评论文章,作者是近些日子来连续发表重要文章的“国平”。这篇文章引述网民的说法,将上述“暂行规定”称之为“微信十条”,很好很形象,所以,下文我将沿用这个说法。

  作为一个经常活动于微信之中、并且拥有个人微信公众账号的新闻从业者,我对“微信十条”的发布很关注。一来是因为朋友圈里那些有关健康、养生、心灵鸡汤之类的不靠谱玩意儿被转来转去,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眼瞅着朋友圈里本来活得好好儿的那些兄弟姐妹、大爷大妈们一个个变得五迷三道,这让我十分痛心,觉得是时候好好管管那些营销号了。二来是我想看看我的那个微信公号是否符合“微信十条”的新政策,因为我所发布的新闻评论或者编辑手记这些内容,可能不符合有关规定,因此,要选择是主动关闭还是等着封号,或者选择调整方向,转向我熟悉的其他领域,比如书评、影评或者美食、情感之类。

  作为一个已经实名并被认证了的微信公号的拥有者,审核这一关我大概算已经过了,但之前注册时虽然举着身份证照过相,可“七条底线”的协议之前并没有要求签,这个可以补签,应该不在话下。

  对我的微信公号有影响的,应该是“微信十条”的第七条,该条款规定“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我的微信公号与我供职的机构无关,只是一个个人账号,根据此款的规定,应当属于“其他公众账号”,也就是说,我如果要继续发布新闻评论或编辑手记之类的内容,就得经过批准。这个“批准”由谁来实施,“微信十条”里没有明确规定,批准方是取得相关资质的服务商还是政府主管部门,暂时不得而知,只能等服务商的提示或通知。

  那么,究竟何为“时政类新闻”呢?查2005年9月25日有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公布施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中第二条有明确的界定,“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根据上述界定,我之前所发布的内容完全属于“时政类新闻”。也就是说,在“未经批准”之前,我是无法继续在我的微信公号发布新闻评论或编辑手记了,不论是批评性评论还是正面评价,甚至歌颂性评论也不能发布。因为“微信十条”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即时生效规定,而且违反了该规定,将“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我是守法公民,所以自即日即刻起,我就暂时不在微信公号发布什么“时政类新闻”了,等到我找到新的方向之后再说。这让我多少有一些激动,因为未来我有了多样性的新选择,比如书评人、影评人、美食评论人、情感专家,甚至是笑话大王。前途如此光明,我要去好好规划一下我的微信公号如何转型了。

 
作者:       编辑: 陈兆贤   孔海燕   初审: 陈兆贤   终审:    杨国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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