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卫生局对公共场所卫生证审批时限实行自由裁量。
据了解,凡公共场所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可通过简易程序,在1个工作日内由窗口经办人员审批;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证》或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证》的,必须通过现场审核,并按一般程序,在7个工作日内由科长审批;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证》的,必须通过现场审核,并按特别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由分管局长审批;如果涉及第三方利益,需要听证的,经集体讨论后,由局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