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合理用药保障体系,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县卫生局日前决定实行处方药师审核制度。
该制度规定,各医疗机构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对存在用药不适宜,可能造成对患者伤害的,认定为超常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应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修正或确认。处方审核药师要求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药房负责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要通过3到5年的努力,培养出一批与医院规模相适应,能胜任处方审核的药师队伍,逐步建立专科化临床药师团队,并建立处方审核药师竞聘上岗、优胜劣汰机制和考评奖惩制度,绩效工资向处方审核药师倾斜,对在处方审核中作出贡献的药师予以奖励。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药师1年内,具有中级职称的药师3年内,仍不能胜任处方审核的,实行高职低聘。同时,推进医院电子病历建设,规范临床医疗文书信息传输,使药品使用、抗菌药物使用统计等有关数据能够快速准确获取。县人民医院要建立计算机处方预警(信息化处方审核)系统,实现处方审核“机审”与“人审”相结合,住院部探索实行卫星药房运行模式,在病区配备智能药柜,提升药学服务职能。
县卫生局把处方药师审核制度推进情况列入各单位年终考核内容,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对推进缓慢、工作拖拉、敷衍了事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