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我县日前出台严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规定指出,禁止现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已提前离岗的),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但不满三年的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具体包括: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或本人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操控公司业务经营;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区域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聘任,或者个人在原任职务管辖的区域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同时,禁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经营性活动;投资、承包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接受企业投资人的委托,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服务;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受聘担任律师,代理案件诉讼;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经营与本企业相同的产品,租赁承包本企业的固定资产。
领导干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以及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报县委组织部。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应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职务。拒不整改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外,各单位对中层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也要求参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