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县决定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从11月1日开始,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原来的432元提高到488元。继续执行补差政策,即家庭月救助金额=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月家庭收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原来的300元提高到352元。仍按四个类别确定救助金额:一类352元,二类280元,三类180元,四类90元。敬老院在院老人月保障标准由原来的450元提高到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