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提高105元
我县再次调整失业保险待遇
日前,我县对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以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调整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来的每月810元提高到每月915元。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缴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其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标准的40%确定。(人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