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我县某驾校教练任某驾驶一辆教练车从安文镇双溪路往壶厅西路方向行驶,在途经壶厅西路与文溪南路交叉口时,被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任某酒精含量为26毫克/100毫升,属酒后驾驶。
据任某说,当天晚上7时左右他送学员回家后,在新渥镇吃了一碗面条,期间喝了一瓶啤酒,之后径直驱车回县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