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已于本月4日出台。新政策将让广大城乡居民得到更多的实惠。为使全县群众及时了解掌握政策,记者专访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建军。陈局长就新政策进行了详细解答。
一、2015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哪些具体的惠民政策?
答: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本次政策调整总体上体现向“大病、特(慢)病、基层就医倾斜”的原则,新政策有“二建、二增、五提高”九大变化,再次提高报销待遇,让全县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建”指:一是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二是建立门诊慢性病报销制度。
“二增”指:一是增加特殊病种范围。特殊病种范围由原来的6种增加到12种,报销起付线由原来2000元降低到1000元;二是增加县外定点医院。增加浙江中山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东阳市人民医院(限肿瘤专科)、省残联康复指导中心(浙江慈爱康复医院)、金华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为县外定点医院范围。
“五提高”指:一是提高财政补助标准。财政补助标准由412元/年.人提高到了530元/年.人;二是提高基层医院门诊报销比例。县第二人民医院、县内乡镇卫生院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30%提高到45%,提高了15个百分点;三是提高年度报销限额。每人每年住院和特殊病种累计报销最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四是提高县外住院报销比例。县外定点医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52.5%、县外非定点医院为41.25%,分别提高了2.5%、1.25%;五是提高县外专家会诊费报销标准。县内住院邀请省级专家会诊费用列入报销限额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市级专家会诊费用列入报销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2015年我县城乡居民医疗筹资标准是多少?为什么要提高筹资标准?
答:2015年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730元,其中个人交费200元,各级财政补助530元,与2014年相比,筹资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提高筹资标准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根据上级的要求,2015年我县再次大幅提高报销待遇,基金支出将明显增加;二是城乡居民人口老龄化加剧,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就医环境和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改善和提高,城乡居民就医人数和医疗费用支出逐年增加,基金支出也相应增加。经测算,按人均730元的标准筹资,2015年基金收支可以达到基本平衡。由于明年筹资标准提高较多,群众个人筹资将增加70元,与往年相比增幅相对较大,但个人自负比例仍不到28%,低于上级关于“个人自负比例要占筹资总额的三分一左右”的要求,与周边县市相比,我县个人自筹部分不论金额还是比例都是最低的,这里面财政承担了绝对“大头”。全县18万多参保人员,每人530元,明年财政投入就是9500多万元,这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民生问题的关怀。
三、2015年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缴费时间地点是怎么样的?
答:参保对象为:我县户籍且未参加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在我县就读的非我县户籍的在校学生;与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以上人员共同生活的非我县户籍的配偶及子女;领取我县居住证的外来人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明年起,根据全民参保登记和社保卡管理规定,没有身份证信息人员将无法正常参保,所以在参保登记时必须要提供准确的身份证信息,对因未上户口没有身份证信息的人员,落户后再办理参保手续。
缴费时间和地点: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逾期不予补办参保手续。乡镇、村(居)委会负责收缴基金。参保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新参保人员携带一张白底彩色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村(居)委会交费。
四、请介绍一下,我县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答:为健全医疗保险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我县2015年起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具体政策是: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个人累计住院和特殊(慢性)病种门诊发生的费用,经医保报销后需由其个人负担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2.5万元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0%,年度支付限额为8万元。
五、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门诊报销政策为:县第二人民医院、县内乡镇卫生院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45%;县人民医院、县妇保院、磐安骨伤医院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20%,其中中草药医疗费用报销30%;县中医院、安康精神病医院、爱民中医医院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30%。
县内一般诊疗费乡镇卫生院为每门诊人次10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巡回医疗服务点为每门诊人次5元,县级公立医院门诊普通诊查费每门诊人次10元,其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0%。
六、普通门诊报销限额是多少?为什么要设立普通门诊报销限额?
答:2015年普通门诊年度报销限额为600元。这是根据上级的要求“要探索设置门诊支付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支付封顶线一般为当地医疗机构平均门诊费用的2-3倍。设置门诊支付封顶线后,要适当扩大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的病种范围……”做出规定的,周边县市也都设定了限额。与周边县市相比我县普通门诊限额还是比较高的,仅次于金华和东阳。设定了门诊报销限额后,绝大部分人员可在本次特殊(慢性)病政策调整中享受到更高待遇。今后,我县还将根据基金实际运行情况调整完善特(慢)性病门诊报销政策,进一步提高门诊大额医药费用的报销待遇。
七、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种有哪些,报销政策又如何?
答:1.特殊病种范围为: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肝硬化腹水,肝功能失代偿期,重性精神病,糖尿病(伴有下肢感染或心、肾、脑、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高血压等12种。经审批符合特殊病种标准的参保人员,在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就诊的门诊医药费年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予以报销。每年住院和特殊病种累计报销限额为12万元。
2.慢性病种范围为:慢性活动性肝炎,心功能三级(含)以上,心肌梗塞后(并发心功能不全、心绞痛、心律失常症之一者),系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肾、肝、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肺结核(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克罗恩病等9种。经审批符合慢性病标准的参保人员,门诊医药费年累计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骨伤医院、安康医院、爱民中医医院报销60%。年度报销限额为2000元。
八、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如何?
答:住院报销政策:县内乡镇卫生院、县第二人民医院起付线300元,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90%。县中医院、磐安骨伤医院、磐安安康医院起付线500元,县人民医院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均为75%。县外医院起付线1200元。在县外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30%后报销75%;在县外非定点医院就医的,个人先自付45%后报销75%。
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8类疾病县外报销比例提高20%。
九、住院报销手续如何办理?
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县内就医需携带本人社保卡及身份证(或户口簿),结算时当场报销。县外医院住院报销的,带身份证(委托他人代报销的需要携带被委托人身份证)、社保卡、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原件、医药费用清单、银行账户等相关材料到县人力社保局二楼办事大厅办理。
意外伤害住院的,由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报销申请审核。
下一步,我县会加快剩余“社保卡”制发进度,建立异地联网医院的结算制度,尽快开通县外联网医院的实时结算工作,进一步方便城乡居民县外就医住院报销。
十、2014年参保人员“社保卡”的制发情况如何?2015年新参保人员“社保卡”制发工作又是怎么安排的?
答:根据省、市统一布署,我县今年启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社保卡的制发卡工作。由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复杂、量大、面广,社保卡制作前需要核对参保人员信息、采集参保人员照片,制作流程涉及的部门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为此,我局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统筹安排这项工作。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到目前已制发社保卡13万余张。剩余人员的社保卡我们正在加紧信息采集和制作,接下来会逐步发放到位。对于目前还未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就医报销时仍可用原卡号或身份证。
2015年新参保人员,在参保登记时成年人将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一张白底彩色免冠照片交村经办人员处,由村统一上交相关银行办理制卡,或由参保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相关银行拍照、留取照片等资料办理制卡。中途新参保人员,成年人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参保人的户口簿、一张白底彩色免冠照片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制卡手续后,再凭有效证件到相关银行领卡。
十一、中途参保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1.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凭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按全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中途参保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含)参保的,则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在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的,则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2.年度内,新获得我县户籍的人员、复退军人、毕业回我县的大中专毕业生、职工医疗保险中断且中断期在三个月以内、劳改刑满释放的人员凭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劳改刑满释放的人员、职工医疗保险中断且中断期在三个月以内的人员还分别需提供毕业证书、退伍证、刑满释放证、中断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中途参保手续,按全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县财政按全年标准补助,并从缴费满3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