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县对退休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县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其中,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县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新标准执行时间为: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和1956-1964年的省先进生产(工作)者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市、县级劳动模范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