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县政府依法对新兴街卢某某等三户被征收房屋进行搬迁拆除。
因安文镇新兴街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县政府于2012年7月5日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征收卢某某等人坐落在新兴街的房屋。被征收人不服,先后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后经金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该征收决定均被维持。因被征收人卢某某等三户没有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3年9月17日,县政府依法作出磐政征补[2013]01号、04号、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分别对卢某某等三户被征收房屋作出了补偿决定。
在补偿决定生效后,三人均未履行补偿决定之义务。为此,县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4月2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磐安县人民政府对卢某某等三户被征收房屋强制搬迁拆除。该行政裁定书作出后,相关部门又多次上门做卢某某等人的思想工作,但他们仍拒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