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县环境监察大队会同尖山镇政府,对五丈岩水库边砂石场内的一家废旧轮胎加工点采取断电断水措施,现场依法实施查封。这是新《环保法》授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之后,我县环保部门首次查封、扣押企业违法排污的设施、设备,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环境执法“慢半拍”的情况。
尖山镇新宅村张某与贵州人张某合资,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一个月前投资30多万元在尖山镇五丈岩水库边砂石场内建设废旧轮胎加工点,加工点未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废水废渣处理设施,炼油过程中产生恶臭,大量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直接外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排下游的舞龙峡景区,严重污染周围环境。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将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定期检视封存情况。如发现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或运行使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将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以维护查封、扣押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