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县决定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万元,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同时,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捐助,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提供捐赠。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慰问,见义勇为人员抢救治疗等费用的补助,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补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生活和就学困难补助等。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可向县公安局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也可举荐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县公安局经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予以确认。申请或举荐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遇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可延长至1年。
见义勇为人员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协助处置治安事件等作用明显的,由县政府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事迹特别突出的,记二等功,授予“金华市见义勇为勇士”或“金华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记一等功,授予“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或“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记三等功的,奖励1-2万元;给予嘉奖的,奖励0.5-1万元;经确认尚不够嘉奖条件的,根据事迹情况奖励1000-5000元;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受到伤害而住院治疗的,视情发慰问金1000-3000元。奖金和奖品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现见义勇为受伤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及时将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合理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无工作单位的,由县财政按照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办理。获得省、市政府奖励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