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我县下调失业保险征缴费率,由原来的3%调整为2%,结束了1986年10月实施以来只升不降的历史。下调费率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本次下调费率后,在减轻用人单位及职工缴费负担的同时,继续按照规定保障失业职工以下待遇享受:失业保险金(915元/月)、医疗补助金(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61元/月)、生育补助金(一次性2745元)、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一次性14000-2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