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扩大至20万元(含1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实际税率仅10%。
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税务登记在国税部门的小型微利企业中,2014年度有335户企业享受优惠,减免税额200万元,户均减免税额5978元。其中有235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享受了所得减半再减按20%征税的优惠政策,减免税额114.19万元。本次政策调整后,全县在国税系统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中预计新增67户企业受惠,这批企业预计多减免税款达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