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县人民法院接到一份刑事自诉状,自诉人为万苍乡人民政府6名工作人员,因在1月29日上午遭小王(化名)泼粪,故联名上诉人民法院,要求以侮辱罪追究被告人小王的刑事责任。
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雅庄村村委与村民之间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根据协议,小王应允由村委会负责安置其在黄坑桥的3间宅基,共78.5平方米,他原有的旧房则归村委会所有。签约后,小王已在黄坑桥处建造了3间新房。按照规定,小王应腾空旧房交付给村委拆除,尽管经过两委多次催促,小王始终没有这么做。2015年1月29日上午,雅庄村两委由自诉人陪同前往小王的旧屋,准备将无人居住的房屋腾空搬迁时,小王因不满政府工作人员“先拆我家房”的决定,从旁边小屋粪坑内舀起粪便泼向众人,导致每个人身上都是粪便。随后,小王第二次舀来粪便朝众人身上泼去,6人均被大粪浇了满身。
随后,6名自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认为小王以泼粪的方式公然侮辱自诉人,贬低自诉人人格,手段极其恶劣,情节严重。
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件。被告人小王也得到了应有惩罚。事后,小王非常后悔自己当日的行为,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愿意配合村委完成新村改造。现在,小王家的3间屋基已全部腾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