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县决定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488元/月提高到528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352元/月提高到396元/月,仍按四个类别确定救助金额:一类396元/月,二类320元/月,三类200元/月,四类100元/月。
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5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