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县决定从7月1日起对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进行调整。
据了解,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后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8144元(最高月缴存额为4354元),最低不得低于1250元。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各8-12%。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